2012年7月28日 星期六

全球電子廢棄物稀有金屬回收率

全球電子永續倡議(Global e-Sustainability Initiative, GeSI)在其首創的電子廢棄物學院指出,電子廢棄物所含的稀有金屬含量是礦砂的40~50倍。根據GeSI調查,每年電子製造業共需160億以上的黃金與50億以上的銀,總值超過210億美元以上的商機最終都可從「都市電子廢棄物礦藏」中挖掘。然而GeSI也警告回收率過低的問題,開發中國家約有50%的黃金因為粗陋的拆解程序而流失(已開發國家約為25%),且使用土法煉鋼的回收法,只能回收約25%的剩餘價值,但高科技設備卻能回收95%,而無論富有或窮困國家,目前電子廢棄物中僅10~15%的黃金被回收。Umicore貴金屬提煉公司人員表示以資源管理(resource management)取代廢棄物管理(waste management)的概念,將現在只注重二手物重量或體積的焦點,擴大到包含特定廢棄物流的品質,並結合地方解決方案與國際力量以促成更有效率、環保的回收。


2012年7月22日 星期日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草案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業於100年11月23日奉 總統公布,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環保署為利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推動與執行,爰依據該法第10條第3項之規定研擬「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草案,以建立國內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系統,適時進行室內空氣品質改善作業,保障民眾權益,以達本法立法目的。其主要內容包括公告場所檢驗測定項目、頻率、採樣數及採樣分布方式、監測項目、頻率、監測設施規範與結果公布方式、紀錄保存年限、保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並考量本辦法訂定公告場所應辦理定期檢測、連續監測,因須增辦業務及設施,始能符合,為免發布條文之施行而影響人民之權益,爰給予合理緩衝期限,以減輕法規發布所造成之衝擊,明定自本辦法發布施行後至中華民國一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之改善期限內,免予處罰。

        環保署將陸續配合推動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維護自主管理,同時推動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上網申報作業系統建置,以建立及瞭解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狀況,適時進行室內空氣品質改善作業,並呼籲公告場所宜儘早準備作好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工作,以因應未來本法實施後,能符合本法規定。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2012年7月18日 星期三

環境責任保險制度


     鑑於環境損害之發生常綜合各種肇害原因結合累積而成,受限於因果關係認定不易、被害人舉證困難、損害數額過鉅及加害來源不明之情形,致使受害者或環境損害無法獲得適當填補,另依據環境基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中央政府應建立環境相關之緊急應變、損害賠償、補償及救濟制度。」之規定,因此,環保署正積極規劃研議「環境責任法」草案,希望對環境損害行為人導致受害人之人身、財物、甚至自然資源之損害,建立妥善之機制進行預防、填補與回復。

        目前我國的環境損害救濟途徑,係以環保署83年制定之「公害糾紛處理法」為主,採「調處」及「裁決」二級方式進行,兼顧了時效性及簡便性,並已逐漸發揮排解紛爭之功效。另外尚包括「調解」方式以及採取司法之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方式處理。研議中之「環境責任法」草案,主要以限額賠償下採推定因果關係方式處理、並明定特定責任主體(列管對象)及責任範圍為基礎之損害賠償制度,搭配環境責任保險及相關基金之配置,以更進一步保障受害人之人身財物以及自然資源損害能獲得填補。

        對於環境責任保險及相關基金之初步規劃,主要包括「強制人身財物損害責任保險」、「強制自然資源損害責任保險」、「人身財物損害補償基金」及「自然資源損害回復基金」四部分,其中第一項係對人身財物損害採推定因果關係方式處理,要求列管對象強制投保,並訂定賠償金額上限(包括個人及整體事件),以使受害人能迅速獲得保險給付,惟並無如今日報載所稱每案不得少於1億元之下限規劃。至於「強制自然資源損害責任保險」,主要針對列管對象可能造成自然資源損害部分要求強制投保定額責任保險,使自然資源損害亦能獲得適當填補,至於強制責任保險之列管對象部分,未來將考量其環境風險程度及社會經濟發展狀況,採逐步分階段公告列管方式辦理,目前具體環境風險程度內容尚在研議中。至於後二項基金部分主要針對若有加害人或污染源不明、保險人無清償能力,以及自然資源損害責任保險不足以支應回復費用時所設,希望能對受害人及自然資源損害部分提供進一步保障。

        環保署表示,研議本草案之主要目的係為了強化環境事件受害者之權益保障,並改善自然資源損害之回復功能不足之問題。後續將持續針對有關列管對象、環境風險程度、保險制度、基金設置及處理方式等細部內容進行規劃,俟研擬完成後再廣邀各界研商。最終希望能建立環境損害事件發生前之預防、發生時之應變、處理與發生後責任之認定與損害填補完整制度,並從根本重視生態與生存環境之維護,強調全體人類共同承擔之環境責任、實現世代環境正義。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考處

2012年7月15日 星期日

油氣雙燃料車(瓦斯車)補助

民國96年底,行政院因國際油價高漲,為減緩高油價對民眾的衝擊,因此請環保署研提「油氣(LPG)雙燃料車推廣計畫」,並於97年1月21日經行政院核定,該計畫實施期限係自97至101年底。經檢討,由於民眾改裝意願低,對減少空氣污染之成效有限,因此環保署建議該計畫到期後不再續辦,但針對今(101)年年底前已完成改裝的油氣雙燃料車輛車主,環保署將持續提供油氣價差補助,以保障改裝車主的權益,而未來將朝向油電混合車及電動車發展。

        環保署說明,「油氣(LPG)雙燃料車推廣計畫」自97年實施以來,雖經相關部會積極努力,包含環保署提供改裝及氣價的補助、經濟部提供加氣站設站的補助、財政部修訂貨物稅條例減徵油氣雙燃料車新車貨物稅、交通部開放改裝車型與確保其品質與安全等,惟民眾之改裝意願有限,除97年中因油價1次漲足,汽油價格高達36.1元(油氣價差為15元),當年改裝數量達7,882輛外,自98年起每年之改裝數量僅約2千輛,雖然環保署將原定99年底截止的氣價補助,延長至101年底,仍無法有效提升。經參考國外推動經驗,以日韓等國為例,因汽油稅負重,其油價高達50至60元,而液化石油氣(LPG)因不須負擔汽油稅,其售價約為汽油售價之50-60%,具使用之經濟誘因,政府只須於推動初期提供獎勵或稅賦減免優惠,之後市場即可自給自足持續發展,反觀國內並無類似高油價環境,油氣雙燃料車推動有其困難。

        有鑑於油電混合車及電動車為未來發展趨勢,國內亦已有車廠研發生產, 101年1至6月油電混合車即銷售8,785輛,遠高於油氣雙燃料車改裝數量,因此環保署刻正研擬計程車改用油電混合車推廣計畫,以推廣計程車使用。又101年10月1日國內開始實施汽油車第五期排放標準,不論國產或進口之新車均應符合該標準,再將汽油車改裝為油氣雙燃料車的污染減量效果有限。基於上述緣由,環保署建議「油氣(LPG)雙燃料車推廣計畫」101年12月底到期後不再續辦,但針對今(101)年年底前完成改裝之油氣雙燃料車輛車主,環保署將持續提供油氣價差補助,以保障改裝車主之權益。

        針對改裝使用油氣雙燃料車最多的計程車族群,目前交通部正積極辦理鼓勵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計畫,駕駛人將老舊計程車更換為全新計程車,每輛可獲得交通部3萬元,及環保署空污基金1萬元,總計共4萬元之購車補助。除此之外,如計程車於101年11月底前改裝為油氣雙燃料車,仍可獲得環保署2萬5千元的改裝補助,該署呼籲有興趣的計程車車主可把握機會進行改裝。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2012年7月7日 星期六

台灣主管機關依法管理化學品管理權責分工

針對今日報載標準檢驗局官員表示歐盟列管一萬多種化學品,台灣目前卻只列管不到300項,跟不上國際腳步之說法,環保署特別澄清,經環保署查證歐盟REACH之高度關注物質(SVHC)目前只有84種,但已開始分年逐步全面要求化學品申報。我國化學品已有完整部會分工機制,目前管制已超過2,000種,分由相關主管機關依法管理(權責分工如附表)。


環保署主管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則係規範毒化物運作人運作毒化物源頭原(物)料運作之行為(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貯存、運送、廢棄),商品端則經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依建立之市場監測機制執行管理,各部會間共同合作有效保障消費者安全。

環保署強調,經濟部權管之商品,係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針對高風險性之消費商品納入強制檢驗,該局對於風險性較高之商品,則定期進行市購檢測,並發布新聞稿,而對於檢測不合格之商品則分別依商品檢驗法及消費者保護法查處,目前已對玩具、兒童用品及事務文具用品分別訂定國家標準。

環保署澄清表示,標準檢驗局所訂國家標準已規定14歲以下兒童及嬰兒玩具,8種塑化劑含量總和不得超過0.1 %(w/w),環保署並無另外管制標準。

環保署掌理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對塑化劑之源頭管制,已是世界最嚴格管制,自100年7月20日已將鄰苯二甲酸酯類等26種,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必須依法取得許可、登記、核可始能運作。

環保署再次強調,像塑化劑之類的環境荷爾蒙等化學物質可能存在不同產品、生活用品、玩具及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材用品、農藥、動物用藥,國際先進國家為降低化學物質暴露風險,均無法以單一法令及單一政府機關來管理。

我國則透過「環境荷爾蒙管理計畫」,確立各部會分工。如此才可即時且迅速監測並管理市面上相關商品、產品,以保障國人生活環境及民眾健康作為首要推動目標。
 
我國化學品相關主管機關主管法規說明如下:


環保署
  1.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2. 環境用藥管理法
勞委會
  1. 勞工安全衛生法

經濟部
  1. 商品檢驗法
  2. 商品標示法
  3.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4. 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

衛生署
  1. 藥事法
  2.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 例
  3. 食品衛生管理法
  4.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農委會
  1. 農藥管理法
  2.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3. 飼料管理法
內政部
  1. 消防法
  2.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3.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交通部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台鐵ㄉ自動售票機儲值卡ㄉ優點

自動售票機儲值卡

1. 車票種類:

有1,000元及500元二種,均以九折優待。


2. 使用須知:

(1)本卡僅能使用在本局磁卡式自動售票機,乘車前請利用本卡另行購票,勿逕持憑本卡乘車或使用自動驗票閘門。

(2)本卡於購買時立即給予9折優惠,1000元面額售價900元、500元面額售價450元,購票後車票票面顯示原票價並加印”卡”字,

退票時依原票價九折換算為等值現金退還。

(3)本卡請妥為保管避免污(折)損、遠離高溫及強力磁場,無法使用時請洽各車站辦理退費,退費時依照餘額之九折換算為等值現金退還。

(4)本卡採非記名方式發售,請妥善保管,如遺失不予補發。

(5)本卡餘額可顯示在自動售票機票款顯示器,購票時如餘額不足請補投硬幣,本卡無加值功能,面額扣完後請另行購卡。



還有如打去回票:(去回程起訖站需一致、對號列車需搭配對號列車、非對號列車需搭配非對號列車且車種相同)


1. 種類: 全票、孩童票。

2. 票價計算:按單程全價票價九折減價尾數分別四捨五入後加總即為去回票總價。

3. 有效期間:

(1)非對號列車:

1. 乘車區間80公里以內者,去回程聯均限發售當日有效。

2. 去程聯乘車區間未滿300公里者一日,300公里以上未滿 600公里二日,600公里以上三日有效。

3. 回程聯有效期間以去程有效日期加一倍後再加一日,但80公里以內仍限發售當日有效。

(2)各級對號列車:


1.去程聯限乘當日當次車有效。

2.回程聯未劃訂日期座位者,80公里以內限自去程乘車當日有效,81公里以上限自去程乘車日起十五日內有效;劃訂回程之日期(可劃訂日期範圍:80公里以內限去程乘車當日,81公里以上限去程乘車日起15日內)座位者,均限當日當次車有效。

注意再注意本人實施經驗:
 
實際用自動售票機儲值卡購買各級對號列車:
  1. 去回票:
          票價計算:按單程全價票價九折減價尾數分別四捨五入後加總即為去回票總價。

         
         各級對號列車:    去程聯限乘當日當次車有效。 (無座位)


         回程聯未劃訂日期座位者,80公里以內限自去程乘車當日有效,81公里以上限自去程      乘車日起十五日內有效;劃訂回程之日期(可劃訂日期範圍:80公里以內限去程乘車當日,81公里以上限去程乘車日起15日內)座位者,均限當日當次車有效。 (自動售票機儲值卡購買各級對號列車,以非對號列車ㄉ有效期間為主    三日有效。 )

省很大

如各位和本人一樣座火車不喜歡座座位又當天來回又是長途ㄉ話

  1. 購買時立即給予9折優惠,1000元面額售價900元、500元面額售價450元。
  2. 自動售票機儲值卡購買各級對號列車,按單程全價票價九折減價尾數分別四捨五入後加總即為去回票總價。
  3. 自動售票機儲值卡購買各級對號列車,以非對號列車ㄉ有效期間為主    三日有效。
  4. 退票時依原票價九折換算為等值現金退還(會損失很大喔)。 


參考資料: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商品玩具塑化劑已列管



環保署表示,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規定14歲以下兒童及嬰兒玩具, 8種塑化劑含量總和不得超過0.1 %(w/w),係參採歐盟及美國加州要求6種塑化劑總含量不得超過0.1 %(w/w),顯見我國管理強度與歐美相當。

我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早已將14歲以下兒童玩具塑化劑含量列入應實施檢驗項目並定期抽驗市售相關兒童玩具商品。

以100年為例,標準檢驗局針對進口及內銷之玩具商品共計檢驗11,727批,不合格293批,其中鄰苯二甲酸酯類可塑劑含量不合格者計192批,合格率約97.5%。對品質不符合規定之商品已依據商品檢驗法令業者退運、銷毀、拆解至不堪使用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業者後續報驗同貨品分類號列之產品並將加強查驗,請民眾及家長安心。



環保署強調,像塑化劑之類的環境荷爾蒙,因存在不同產品、生活用品、玩具及食品等,無法以單一法令及單一政府機關來管理,國際上亦是如此。

我國已於99年4月6日完成訂定「環境荷爾蒙管理計畫」,確立各部會分工。例如:食品、食品容器、醫療器材由衛生署主管;農藥、飼料、農產品由農委會主管;商品、玩具由經濟部主管;環藥、飲用水、室內空氣品質由環保署主管;綠建材由內政部主管;酒類衛生標準由財政部主管。可即時且迅速監測並管理市面上相關商品、產品,以保障國人生活環境及民眾健康作為首要推動目標。

環保署強調,我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對塑化劑源頭管制,相較嚴格,自100年7月20日業將鄰苯二甲酸酯類等26種,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必須依法取得許可、登記、核可始能運作;該化學物質因生產所需,添加用於入日常商品或兒童玩具之製造,既成為商品,結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法規規定,將玩具塑化劑含量列入應實施檢驗項目或訂出溶出限值,透過部會分工及共同合作機制運行,及定期查驗抽測,依主管法令管理及定期抽驗國內製造商品及進口商品,保障民眾及消費者安全,化學物質由源頭至末端之商品皆已納管。



環保署說明,綠色和平期待強化化學品源頭管理,環保署已積極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已於法規制度面參採歐盟REACH精神,將化學品登錄制度納入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草案中。所建置之化學物質登錄資料庫資訊平台,將以資訊分享之方式,提供相關部會政策評估及規劃管理之參考,強化化學品源頭管理,另值逢組織改造,朝野共同協調專責管理機關,共同保護消費者健康。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