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2日 星期日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草案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業於100年11月23日奉 總統公布,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環保署為利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推動與執行,爰依據該法第10條第3項之規定研擬「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草案,以建立國內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系統,適時進行室內空氣品質改善作業,保障民眾權益,以達本法立法目的。其主要內容包括公告場所檢驗測定項目、頻率、採樣數及採樣分布方式、監測項目、頻率、監測設施規範與結果公布方式、紀錄保存年限、保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並考量本辦法訂定公告場所應辦理定期檢測、連續監測,因須增辦業務及設施,始能符合,為免發布條文之施行而影響人民之權益,爰給予合理緩衝期限,以減輕法規發布所造成之衝擊,明定自本辦法發布施行後至中華民國一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之改善期限內,免予處罰。

        環保署將陸續配合推動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維護自主管理,同時推動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上網申報作業系統建置,以建立及瞭解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狀況,適時進行室內空氣品質改善作業,並呼籲公告場所宜儘早準備作好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工作,以因應未來本法實施後,能符合本法規定。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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