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9日 星期二

租用郵政專用信箱說明書


注意
租用郵政專用信箱不能用於申請人以外的名稱,郵局會退件。


租用郵政專用信箱說明書
一、租用信箱手續

(ㄧ)請使用真實姓名、地址,填寫申請書一份、領取掛號郵件印鑑單兩份及中文登記卡一份,公司、行號、團體、學校、機關得另附英文登記卡一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必要時郵局得請其加具保證。租用後遇地址變更時,應隨時通知郵局變更登記。

1.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公法人團體租用信箱者,應於申請書上加蓋正式印信或關防,免派員查證及具保。

2.私人團體、公司、行號租用信箱者,應繳驗相關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正本,並於申請書內註明其文件名稱及字號,免派員查證及具保。

3.個人租用信箱,如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等)正本親自申請租用,經核對確係本人租用時,免派員查證及具保;未成年人申請租用者,尚須經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但在校學生以個人名義租用信箱,則僅繳驗身分證及學生證即可。

(二)領取掛號郵件印鑑單係備將來領取各類掛號郵件時,作為查驗之用。如個人租用信箱留有印鑑及簽名式樣者,除報值及保價郵件外,得簽署全名領取,惟必要時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憑核對。

(三)申請書經郵局認可,於交付租金及交存鎖鑰保證金後,即給予信箱號碼。


二、信箱租金及鎖鑰保證金:
(ㄧ)租金每年新台幣三○○元,如有變動,則依中華郵政公司之規定調整之。

(二)租金至少須預付半年,起租當月優待免收租金(惟起租當月即退租者不予優待)。

(三)鎖鑰保證金:新台幣四○○元,於租期屆滿,將鑰匙完好交回郵局時,即予無息退還。

(四)租金按季計算,每年一、四、七、十月為每季開始之月份,中途退租時不滿一個月者,其畸零日數按月計算,其已付之款,應扣除已租用月份之租金後當場即退還之,但租箱人不領取者,以放棄論。

三、信箱之使用
(ㄧ)每一信箱,由郵局給予鑰匙一柄,不得自行配製;需要鑰匙在二柄以上者,每柄按當地市價加納配製費,租期屆滿時,租箱人應將全部鑰匙交回郵局,由郵局退還鎖鑰保證金,惟加納之資費不予退還。

(二)遇鑰匙遺失時,縱有多餘之鑰匙,仍應立即通知郵局,另裝新鎖,其多餘之鑰匙,並須退還郵局,裝銷費用新台幣一○○元由租箱人負擔。

(三)鑰匙折斷時,租箱人應即將折斷之鑰匙送交郵局,依照原存副匙另配新鑰匙一柄發用,並按當地市價收取配製費。

(四)租箱人應將其信箱號碼(信箱號碼務請書寫明確,例如某局第一二四五號信箱,直式寫法為「一二四五」,橫式寫法為「1245」,如為某郵局第一支局之第六號信箱,應將支局及信箱編號分開書寫,直式寫法為「一-六」或「(一)-六」,橫式寫法為「1-6」或「(1)-6」,如用英文為通信地址時,某郵局第一二四五號信箱寫法如P.O.BOX 1245,某郵局第一支局第六號信箱寫法為P.O.BOX 1-6,也可寫為P.O.BOX (1)-6,餘類推。)及所在郵局之郵遞區號印於信封、信箋及一切單據上,並自行告知往來通信人照寫於郵件封皮上,以便分揀。

(五)租箱人不得將領取郵件之戳記、私章、已拆閱之舊信件及其他物品鎖存於信箱內

四、信箱郵件之投遞:

(ㄧ)寄交租箱人之郵件,已註明信箱號碼者,除掛號、保價、報值函件、包裹及代收貨價,僅以通知單或通知小牌投置信箱內招領外,其餘均於寄到時,由郵局揀出投置信箱內,由租箱人自行開取,未註明信箱號碼者,一概就封面地址投遞。

(二)寄交租箱人之公私機構內職員或由其轉交之郵件,註明信箱號碼者,依前項辦理。

(三)寄交租箱人已註明箱號之掛號、保價、報值函件、包裹及代收貨價,租箱人取得通知單或通知小牌後,請立即攜帶與存在郵局同式之印鑑,向相關部門領取。遇有印鑑遺失或更換印鑑時,必須立即通知郵局,並辦妥更換印鑑手續,由郵局查證屬實後,始得照改。

(四)限時函件收件地址為郵局租用信箱號碼者,其投入信箱時刻即為送達時刻。為利租箱人於星期例假日收領具時效性郵件,請通知寄件人寄交信箱之快捷、限時函件,儘量併書地址及信箱號碼,俾便按地址投遞,以爭取時效。

(五)租箱人應不定期前來開箱領取郵件。掛號函件存局期限為十五日,逾期未領取逕予批退。(如因出國等原因得書面申請延長為二個月,屆期仍為十五日)

(六)平常函件存局至租期屆滿,逾期未領取者逕予批退。

(七)租箱人收到之郵件如係前租箱人或他號信箱者,應即退回郵局處理。

(八)寄交租箱人之郵件,如租箱人為個人,而寄交其信箱之掛號郵件封面所書收件人名稱為公司行號者,租箱人首次領取郵件時,應提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正本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由郵局核對租箱人確為該公司負責人無誤後,將公司名稱登記於「領取掛號郵件印鑑單」上,始得於掛號收據上加蓋原印鑑領取,否則應於郵件封面上批註「收件人與租箱人不符」後,退回寄件人。

(九)訴訟(行政)文書如以郵政專用信箱為送達處所者,依郵政專用信箱掛號郵件領取方式辦理。應送達人與租箱人相同者,憑租箱人留存郵局領取掛號郵件之印鑑領取;如應受達人與租箱人不同者,領取時,除租箱人印鑑外,仍須加蓋領取人印章並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如領取人未攜帶印章者,得簽全名代替蓋章。

五、信箱續租、退租事項:

(ㄧ)信箱租期將屆滿時,如需續租,必須於滿期之一個月前按規定向郵局預付租金。

(二)郵局於期滿前四十天通知租箱人於十日內至郵局辦理續租手續,租箱人亦應自行注意租箱期限,如在租用期滿前一個月內,未至郵局辦理手續,繳納租金者,郵局即認為其無意續租,期滿即終止其租約。

(三)租箱人如無意續租,於接到郵局通知或計算租期將滿時,請速採取下列步驟:
1.於期滿前一個月,自行函告所有往來通信人,勿再使用原租信箱號碼通信,以期信箱退租二個月後,不致再有其郵件寄至該號信箱。

2.停止使用印有該信箱號碼之信封、信箋及單據等,以免信箱退租二個月後,仍有其郵件投入該號信箱被新租箱人收取,發生延誤或遺失。

3.於期滿時前來郵局辦理退租手續,交還信箱鑰匙及鎖鑰保證金收據,由郵局發還其保證金。

(四)租期屆滿或經郵局依規定終止租約之翌日起二個月內,應儘速將鑰匙完好交回,領取原交存之鎖鑰保證金。惟租期屆滿或終止後,如原信箱未租予他人,租箱人欲續租者,於補繳寬延期內租金後,得辦理續租。

(五)租箱人不得將所租信箱轉讓他人。如因機關、學校、公私團體、公司、行號改組、變更名稱或更換負責人時,請檢具相關文件向郵局申請變更名稱登記。

六、租箱人如有違反上列各項規定者,郵局得終止其租約;凡涉嫌利用郵政專用信箱非法斂財或作其他違法行為,經警察機關移送法辦,並副知郵局時,郵局得據以暫停該信箱之使用,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者,郵局得逕行終止其租約,並沒入預付租金及鎖鑰保證金,續至之郵件退還寄件人。

七、信箱租期屆滿後,凡書寫原租箱人信箱號碼之郵件,改為按址投遞,但期間以二個月為限,逾期一律退回寄件人。倘上述改投期限屆滿,信箱再行出租,致有原租箱人之郵件被新租箱人收取,發生延誤或遺失情事,郵局概不負責。
中華郵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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