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8日 星期五

雙酚Aㄉ毒害 環保署公告雙酚A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

環保署公告雙酚A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 規範其運作以減少國人環境荷爾蒙暴露風險

雙酚A(Bisphenol A, BPA)又名二酚基丙烷,具有質量輕、透明性佳、耐衝擊性、可耐熱等特性,主要用於生產聚碳酸酯塑化產品(polycarbonate plastic, 簡稱PC)

包括嬰兒奶瓶、兒童玩具、運動水壺、可微波的食品容器、電機設備、運動頭盔、汽車零件、眼鏡鏡片等,以及環氧樹脂(epoxy resin)、聚碳酸酯、聚芳酯、阻燃劑等產品中,屬於常見的化工原料。

雙酚A已證實會干擾動物體內的內分泌激素調節機制,為具有環境荷爾蒙特性的化學物質。


為減少國人環境荷爾蒙暴露風險,環保署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針對雙酚A加嚴其管理,將於7月31日公告將雙酚A納入第四類毒性化學物予以管制,屆時運作雙酚A之業者須自99年1月1日起於運作前申報毒理相關資料、開始記錄運作紀錄及釋放量,自100年1月1日起定期申報運作量、釋放量及災害事故緊急通報。


國際間對於雙酚A的議題持續關注,日本環境省將其列入疑似內分泌擾亂作用化學物質名單。美國則規定雙酚A及其混合物之製造商、輸入商及加工者,需提送健康與安全研究資料,並訂定50 mg/kg/day作為參考劑量,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FDA)則以此作為食物容器釋出量之標準。歐盟亦規定塑膠容器(如奶瓶)釋放出雙酚A的管制標準為30ppb,每人每天可接受的攝入量為50μg/kg/day。由於嬰幼兒的代謝系統不如成人發達,神經和生殖系統仍在發育,故不能輕忽使用含有雙酚A的PC塑膠奶瓶對嬰幼兒的危害。加拿大政府亦自2007年開始評估雙酚A之危害風險,已禁止有關嬰兒奶瓶之進口、販賣及廣告行為,成為第一個明定雙酚A禁止於嬰兒奶瓶使用的國家。


環保署與衛生署於5月份之定期聯繫會報中已達成共識,對於雙酚A將採取同步管制作為,目前衛生署亦已於今(98)年6月15日預告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四條草案將雙酚A納入管制,相信藉由二署合作,可提供民眾免於雙酚A環境風險,其健康獲得最大之保障。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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