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書、2.公證、3.密封、4.代筆及5.口授遺囑等五種,沒有所謂錄音遺囑。
- 自書遺囑:指遺囑人親自書寫之遺囑而言。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若非依此方式為之者,不生效力(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二二九三號判例)。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現在許多文件多採打字或印刷之方式,但自書遺囑則非遺囑人親筆書寫不可。另自書遺囑之增、減、塗改應嚴格遵守前述條文之規定,例如:註明“本行增加(刪減)○○二字”並於其旁簽名。否則將不生增、減、塗改之效力。
- 公證遺囑:即經公證人公證之遺囑,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
公證遺囑須具備下列要件:
(一)須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又依民法第一千百九十八條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未成年人;禁治產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二)須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
(三)須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
(四)須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公證人是法院所屬的公務員以及民間公證人,其所作成的文書即是公文書。在各地法院都設有公證處及民間公證人事務所,關於遺囑公證事宜只要找法院公證處及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詢問即可。遺囑人行動不便,亦可請公証人到指定之地方作公證遺囑,只須支付公證人之出差費用即可。須注意的是,記得帶見證人一起去,以免多跑一趟。 - 密封遺囑係
將遺囑可自己寫也可請他人代寫密封後,向公證人提出之遺囑。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密封遺囑須具備下列要件:
(一)遺囑人須於遺囑上簽名。
(二)遺囑人應將遺囑密封,於密封處簽名。
(三)須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與住所。
(四)須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五)效力之轉換
(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密封遺囑之方式如有欠缺,而具備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口述遺囑之意旨,由他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之遺囑。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須具備下列要件:
(一)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
(二)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之意旨,使見證人之一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
(三)須代筆人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簽名。
(四)須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 口授遺囑:僅在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始得為之。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乃本於情況危急或其他特殊之原因作成,其方式一切從簡。
但另一方面,口授遺囑是否能確保遺囑之公正確實,則令人懷疑。
為解決此弊端,口授遺囑在效力上有二種補救之特別規定,以便確保該遺囑之公正確實。
該特別規定,其一,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
其二,設口授遺囑認定之程序,即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立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
口授遺囑:有特別指定當遺囑人因生命危及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依其他方式立下遺囑時,可指定兩個人以上證人在場,口授遺囑內容後,由證人其中一位筆記,並所有證人簽名為證,如單純錄音不符合法規定,恐屬無效。
(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
其二,設口授遺囑認定之程序,即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立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
口授遺囑:有特別指定當遺囑人因生命危及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依其他方式立下遺囑時,可指定兩個人以上證人在場,口授遺囑內容後,由證人其中一位筆記,並所有證人簽名為證,如單純錄音不符合法規定,恐屬無效。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